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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1-09 23: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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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標準應用范圍:
1、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4、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01
序號 | 污染物 | 適用范圍 | 一級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19 | 總鋅 | 一切排污單位 | 2.0 | 5.0 | 5.0 |
02
序 | 選擇控制項目 | 標準值 |
5 | 總鋅 | 1.0 |
03
序 | 污染物 | 排放濃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9 | 總鋅(mg/L) | 1.5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
04
序號 | 污染物項 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間接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
輪胎企業和其他制品企業 | 乳膠制品企業 | ||||
9 | 總鋅 | - | 1.0 | 3.5見注 |
05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5464-2010
序 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12 | 總鋅 | 1.0 | 4.0 |
06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0426-2006
序號 | 污染物 | 日最高允許排放質量濃度 | 序號 | 污染物 | 日最高允許排放質量濃度 |
2 | 總鎘 | 0.1 | 7 | 總鋅 | 2.0 |
鉛、鋅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鉛、鋅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鉛、鋅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鉛、鋅及鉛、鋅材壓延加工等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鉛、鋅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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