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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1-09 23:43:35
作者:
問:
1、請問貴廳《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標準中表4廠界限值沒有的控制項目例如非甲烷總烴、二甲苯等,是否需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相應控制項目廠界控制限值? 2、請問貴廳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到底是綜合標準還是通用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控制項目是否還需與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交叉執行?
答:
您好,《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是綜合標準,不需要與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交叉執行。關于VOCs無組織排放要求,有行業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無行業標準的涉VOCs的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https://gdee.gd.gov.cn/hdjlpt/detail?pid=275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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