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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1-09 13:05:25
作者:
問題內容:
您好!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中“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項目報告書自主驗收小組組成是否一定需要包含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機構?
問題答復:
您好?!督ㄔO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范了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其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因此,建議建設單位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時應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